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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电所长受贿缓刑期内再次被控贪污13万

    31-12-2010 10:21| 发布者: lhllhl007| 查看: 31| 评论: 0

      本报讯(记者刘薇)原北京市电力公司顺义供电公司杨镇供电所所长赵某,曾因受贿1万元获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发现还涉嫌贪污过公款13万元。记者昨天获悉,赵某已被公诉至顺义法院。

      51岁的赵某学历为高中,2005年8月,他开始在顺义区杨镇供电所担任所长。2007年11月及2008年4月,赵某利用担任杨镇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未收取施工费、工程预付款的情况下,安排杨镇供电所为辖区一个村实施低压改造工程。该村村支书为了表示感谢,于2008年和2009年的春节,分两次送给赵某共计1万元。

      今年4月2日,顺义法院认定赵某构成受贿罪,但考虑他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退赃,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发现赵某在受贿案宣判前,还涉嫌贪污公款。

      此次检方指控,赵某在担任杨镇供电所所长期间,在采购电缆时,私自变更电缆型号、电缆长度、电缆单价,提高结算发票金额,分别于2006年6月23日、2008年7月28日,套取、侵吞公款共计13万元。

      检方认为,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供电所所长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并占为己有,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责。因赵某是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还有其他犯罪,检方认为应当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据了解,赵某此次到案后承认贪污,并在一份给办案机关的交代材料中称,13万元有5万元被他用来盖房子,其余8万元用来给女儿结婚装修房屋。

      顺义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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