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S君,37岁,妻子也是37岁,两女儿分别5岁及2岁,长女在澳洲出生。妻子及两女儿均已入籍,持澳洲护照,一家人留在香港。
S君去年8月申请入籍,移民官同年9月不批,理由是未坐足移民监,而且与澳洲没有牢固关系,毋须移民部长酌情考虑。
S君向行政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今年2月以电话由香港亲自作供。
首先承认在四年内只在澳洲逗留102天,故未能符合不得离开澳洲超过12个月的规定。
至於与澳洲有牢固关系,S君提供的证据:
.与妻女在墨尔本联名拥有三物业﹔
.妻子均为澳洲公民﹔
.弟妹及友人均在澳洲居住﹔
.父母在香港也准备将来移居澳洲,但没有父母买位打尖团聚之意图﹔
.最近在澳洲注册一间公司,发展业务﹔
.澳洲一个来往户口。
审裁处发现S君和妻子在墨尔本三物业,租金收入均没有报税。S君解释,以为在香港居住,不用在澳洲徵税,因为没有享用澳洲的福利。而银行户口在2013年4月开设,开户的存款为23万澳元,为出售香港一住宅单位所得,用来买墨尔本第三间房子,所以户口现时所剩无几。至於父母有意由香港移民澳洲,以目前配额,年迈父母与子女团聚,要等13年。上诉审裁处判维持移民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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