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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天一案9月上旬汇总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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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syqwin 发表于 16-9-2013 23:39:04 转发到朋友圈 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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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内容为网友发布信息,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9月11日,梦鸽向海淀法院提交了《再次开庭申请书》。12日,海淀法院驳回梦鸽的再次开庭的申请,法院表示《再次开庭申请书》中的主要内容在两次庭前会议和庭审中均已得到过明确答复,所提理由均没有新证据支持。其次李某某涉嫌强奸案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均依法得到保障,被告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申请再次开庭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梦鸽言论集

      “作为母亲, 为孩子做什么都不为过。”

      “……我自然要相信孩子”

      “妖魔化我们家庭,放大孩子的不足,对我们人身攻击,在全国范围内造成坏影响。”

      “我不认为那是上访,我认为那只是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

      “最近外界报道我说‘法官都失足了,更何况孩子’这句话,这完全是恶意中伤、妖魔化我们,把我们和法院对立。”

      定案、定罪不是小事情,我希望他们(指海淀法院)慎重。这不仅会造成国内影响,也会造成世界影响,毕竟世界人民都在观望中国的司法是否能回归正常渠道。”

      继梦鸽及其律师陈枢不断在网上发文,指责受害人杨女士是卖淫女、指责涉事酒吧下套、指责4名同伙落井下石、指责警方刑讯逼供、指责律师徇私报复、指责法院证据非法、指责法官滥用审判权、指责媒体无良炒作、指责社会腐朽堕落、指责境外势力阴谋破坏……之后

      受害人杨女士的律师田参军近日终于打破沉默,“破例”发文举证,首次披露了李天一及其4名同伙的兽性。以下为部分节选

      ……(据以上例证)本律师则认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且性质恶重、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应当依法严惩。具体意见如下:

      五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在被害人杨某某意欲逃离及反抗过程中遭到李某某等人殴打及谩骂。……在京国奥宾馆停车场,被害人杨某某再次哀求张某某(同案)和魏某某(小)等被告人放了自己。进入湖北大厦8915房间后,被害人杨某某更是苦苦哀求五被告人放过自己,不要碰自己。……可见,被害人杨某某已经多次向五被告人表明了自己不愿意同他们发生性关系的明确态度,但五被告人无视被害人杨某某的坚决拒绝,采取暴力和语言威胁的方式,明显违背了妇女的主观意志。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之前和中间,采取了暴力殴打和语言威胁的方式。被害人杨某某在李某某等带其去开房的路上,得知张某某已经离开后,强烈要求离开,但被李某某等拒绝。此时,被害人杨某某进行了激烈的反抗,包括用手打坐在其两边的李某某和王某,用脚踢正在开车的魏某某(大)和坐在副驾驶位子上的魏某某(小)。面对被害人杨某某的反抗,五名被告人不是放弃犯罪,而是,无视法律,变本加厉,对被害人进行轮番殴打,尤其是李某某,连扇被害人多个耳光,还有王某和魏某某(小),也用手打了被害人。进入湖北大厦8915房间后,被害人更是苦苦哀求五被告人放过自己,不要碰自己,同样遭受殴打和辱骂。李某某先命令被害人杨某某自己脱衣服,见被害人杨某某没有动,就指示王某收拾收拾被害人杨某某。王某随即连踹被害人杨某某头部四脚。魏某某(大)供述,“李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说开始吧,赶紧脱,杨某某不脱,李某某对王某说,兄弟上,王某拽着杨某某的头发将她拉到卫生间和单人大床之间的夹缝,杨某某蹲在地上,王某踹杨某某的头,杨某某就哭了。”

      五被告人轮流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系轮奸。五名被告人强行将被害人杨某某的衣服脱光后,先由李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了性侵害,随后依次是王某、魏某某(大)、张某某(同案)和魏某某(小)。五名被告人都成功地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了性侵害(此处隐去300字)[注:此处是田律师原文],加重了被害人的身体创伤和精神痛苦,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依法受到严惩。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在从人济山庄地下车库出发去找宾馆的路上,当被害人杨某某得知张某某离开而要求离开被拒时,被害人进行了激烈的反抗,五名被告人则对被害人进行轮番殴打。当被害人被打得不敢反抗时,李某某率先开始用手(此处隐去250字)[注:此处也是田律师原文,把细节都略去了,不然看着就像SM片了]五被告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人身权,而且极大地侮辱了她的人格,给她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被害人杨某某因为喝多了酒,想呕吐,可五名被告人却不停车,不给被害人杨某某呕吐的条件和机会。非但如此,被告人李某某还故意用手捂着被害人杨某某的嘴,不让她呕吐。王某也对被害人杨某某实施了捂嘴不让呕吐的行为。王某供述,“当时老魏开着车,那个女孩想吐,但李某某捂住那个女孩的嘴不让吐,(此处隐去12字)[注:此处是田律师原文]然后我捂着女孩的嘴”

      五被告人在对被害人杨某某轮流强暴的同时,还采取极为卑劣的方式侮辱她。(此处隐去500字) [注:此处是田律师原文]五被告人的这种行为,让被害人杨某某承受双重乃至多重的痛苦,忍受双倍乃至多倍的耻辱,对她的精神造成更大的摧残和伤害。

      …………

      五被告对本起强奸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就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对于严重刑事案件,比如本案的强奸案,其刑事责任年龄是年满十四周。也就是说年满十四周岁犯强奸罪就要和其他成年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换句话说,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没有本质的区别。

      作为未成年人,有可能对一些民事交易不知如何选择,但对于像强奸这样重大的社会是非标准,这些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一样知道这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本案中一些被告系未成年人并不免罪的理由,只不过在量刑上依法给予从轻处理。对未年人从轻处理并非考虑其认知能力,在刑事责任能力上其与成年人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从轻处理更多的是考虑到未成年的伸缩性和挽救性。因此,我们不能把未成年作为本案免罪的借口和理由。

      本律师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就是“重事实,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人民法院甄别证据真伪,并不仅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是将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结合起来判断。五被告人的供述之所以应当予以采信,还有包括被害人陈述,李某、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而且与相关现场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的勘验笔录、司法鉴定结论等完全吻合。所以,指控五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是一两个证据,而是有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不仅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

      综上所述,……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杨某某强行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其意志,已构成强奸,且系轮奸。五被告人强奸的犯罪手段卑劣,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他们应当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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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susan2011 发表于 17-9-2013 00:22:34 来自手机
      梦鸽中再怎么能无条件地相信孩子呢?小孩子4、5岁开始就会骗人了,他们也知道干了坏事,当然会撒谎。幼稚又荒唐的女人,这个案子搞到现在没有人赢了,全是lo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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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susan2011 发表于 17-9-2013 00:26:58 来自手机
      也不太同情杨莫莫,她系陪酒女无疑,陪酒是有风险的啊!一个陪一堆纨绔子弟,不出事到怪了,当时就应该找人联系到梦鸽和李双江,赔偿了事。现在闹得尽人皆知也不好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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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毯
      MicMic 发表于 17-9-2013 07:12:30
      陪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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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aggiett 发表于 17-9-2013 11: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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