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理发店提供色情服务 老板无罪释放
2011年7月,南海警方查获一理发店里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据调查,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子为客人提供色情按摩。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这家店的老板李某和两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并立案调查。案件侦结完毕移送检方后,检察院以同样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底,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但一审开庭期间,李某等人的辩护律师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并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判决。一审判决后,李某却突然提出了上诉,其新代表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3被告人均无罪。检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2012年初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
根据广东省人民法院20 0 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法学副教授、律师戴国梁:传统意义上的卖淫仅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与他人发生的男女性交行为,后来随着同性恋间有偿性服务的出现,卖淫的外延扩大到为同性提供性服务。这种变迁,说明卖淫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发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