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海关总署公告了2010年第54号令——《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根据自用和适量原则,海关将对某些入境物品征税:
1.居民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物品,如果总值超过5000元,入境时海关将对超出部分征税;
2.征税时,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3.烟草、酒精制品等20种商品,不管总值是否超过5000元,不予免税。这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照相机、复印机等。
iPad属于“微型计算机及外设”,不能免税,无论价值多少都须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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