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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律师,请问这样的婚怎么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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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东风暗换年华 发表于 24-6-2012 12:00:20 转发到朋友圈 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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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内容为网友发布信息,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本帖最后由 东风暗换年华 于 2012-6-24 23:43 编辑

    郑律师
      您好!

         偶然看到您在法律咨询版上为大家热心解答,这真是急人所急,救人围难,大家都会感激你的。
         我有一个好友同事,她来澳洲8年了,已是公民,离婚带一子,也是13岁了。居住的房子在我朋友妈妈名下,她妈妈也是澳洲公民身份,她在国内没有财产。前年她在网上认识一个山东人,其时这个男的在新西兰是工作学生签证,比我朋友大一岁,40岁了,本身离过婚。
         后来我朋友飞去新西兰,两个人在那里注册结婚。两个人感情其实不好,经常吵架。
         后来辗转申请这个男的来澳洲,婚后一个月就吵架,这个男的出走墨尔本,也跟我朋友说过不下去,一定得离婚,但是又想让朋友担保他,只到PARTNER 签证转成PR为止,还说要分我朋友的房子和车。我朋友气得不行,因为这个男的来一年多了,开的5千多的车和他的手机都是我朋友给他买的,他在墨尔本开车的罚单也是寄给我朋友,让我朋友帮他交。
        丙个人在新西兰的结婚证,他也没有给我朋友,说是放在国内了。我朋友对法律不太懂,以为没有结婚证,而且他本人不回南澳的话,就没法离婚。
       两个人几乎没有共同财产,这个男的在墨尔本做餐馆工,一个月寄给我朋友200块钱,可能是想以后证明我朋友花他的钱了。我朋友只有一个分期还钱的3万多的新车,有很少的银行储蓄。
       我看了您回答其他人的帖子,知道了离婚是可以单方面申请的,但是就我朋友这种情况,跟这个男的有半年没见过面了,也找不到他的人,是不是还要先跟移民局申请撤销担保,让那个男的28天内离境然后再申请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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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qintianxiaozhu 发表于 24-6-2012 18:12:36
    真复杂。希望能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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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郑玉桂律师 发表于 24-6-2012 18:16:26
    你好,我相当同情你朋友的遭遇。
    大致上她的问题分为三部分:
    第一,在这情况下你的朋友是否可以单方面离婚;
    第二,她的丈夫是否可以申请和她分她妈妈的房子或其他资产;
    第三,你朋友是否可以取消他的配偶担保签证,然后让他回新西兰(或回中国)。


    在离婚方面,依据澳大利亚联邦法律,任何结婚的人士,必须分居12月后才可以申请离婚的。我不知道你的朋友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正式和她的丈夫分开。如果她没有新西兰的结婚证明书,这个是比较容易办的。她可以到新西兰婚姻注册处的网站上进行咨询,只需要网上用信用卡缴付费用,便可拿回一份结婚证明书的副本。如果她不懂得法律的程序,她可以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代她办理。


    一般来说,在澳大利亚离婚是单方面申请的。也无需对方同意。一旦申请人声称已经分居12个月,便有足够的理据可以申请离婚。再者,依据澳大利亚联邦家事法例,离婚是不追究责任的,不考虑谁是谁非。因此,在这方面,如果你的朋友能够证明已经和她的先生分居12个月便可以单方面申请离婚。


    有关夫妻资产负债分配的问题,你朋友的情况比较简单,因为房子是在她妈妈的名下,因此她的先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分这个房子。你的朋友现在只有一辆车,还欠分期付款3万元,银行储蓄也不多。因此,理论上她的先生是分不到什么东西的。再者,要看清楚他在新西兰和中国有没有房子,如果有的话可以向男方申请平分他的资产。


    你朋友认为已经和她的先生分居的话,原则上是可以随时写信到移民局取消他的担保的。如果她怕麻烦的话,可以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办理一份正式的宣誓书,然后将宣誓书送到移民局正式取消他的配偶担保。你朋友是否需要这样做是感情的决定,律师只能处理法律上的问题,不方便提供任何感情上的意见。


    如果你的朋友需要咨询,可以直接与本律师联络。


    此致
    郑玉桂律师敬上
    澳大利亚国际公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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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毯
     楼主| 东风暗换年华 发表于 26-6-2012 13:50:52
    谢谢郑律师如此详细耐心的回答,我一定转告她本人,以做出一个最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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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aquariusl 发表于 18-7-2012 21:13:54
    贱男太多了,男人无耻起来比泼妇更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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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HHKK 发表于 12-1-2015 14:06:14
    ding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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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blairduan 发表于 21-9-2015 14:22:05
    对,坚决不姑息,不手软。你朋友人太好了,竟然给这种人买车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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